道教的教理教義,是一個有機的整體,從根本上說,不好從文字上給予分別。教理教義的精神本質,就是教導人們信仰什麼,信仰的最高境界是什麼,遵循怎樣一個 修行的法則,行為如何約束和規範,最終使修行和信仰符合教理教義的要求,不偏離教義宗旨。《雲笈七簽·道教本始部》中曾說:“教者,告也,有言有理有 義。”對教理教義的分別,陳攖甯先生在其著述中說:凡是一種宗教,必有一種信仰,有信仰必有所以信仰之理由,用語言文字來說明這個理由,使人們能夠瞭解而 容易入門者,這就是宗教家所謂“教理”;某一種宗教,根據本教中經典著作,扼要的並概括的提出幾個字句或幾句話作為信徒們平日思想和行動的準則,而且對於 全部“教理”都可以契合,不顯然發生抵觸者,這就是宗教家所謂“教義”。陳攖甯先生的這一分別,將有利於幫助我們理解教理教義。從道教歷史的角度來觀察, 教理作為道教的宗本要義是不變的,教義思想隨社會的發展,卻是在不斷豐富和發展的,因為宗教教化的目的是度人,度人就要因人因時而設教,是需要在不違背教 理的情況下,對教義思想不斷豐富和發展,並在社會發展中發揮積極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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